《商业法规》考纲

 

             Ⅰ、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的目的和要求

(一) 本课程的性质与设置的目的

《商业法规》是连锁经营管理专业自学考试中一门必修的专业基础课。该课程学分为4学分。本课程的学习目的是:通过本课程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商业法制建设概况和基本内容;掌握市场主体商业活动等方面密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力求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知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打下基础。

(二)   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商业法制建设概况和基本内容;

2、掌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方面的基本法律;

3、熟悉并掌握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

4、重点掌握合同法等市场经营行为方面的法律;

5、熟悉并掌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

6、了解处理经济纠纷程序法律;

7、掌握并能够初步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企业经营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三)   与相关课程的联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商业法规课程是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其他课程的基础。

 

Ⅱ、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   绪论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商、商业行为,理解民法、商法、经济法的概念,掌握商法立法体例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等重要概念、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及商业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商业法律概述

(一)商及商业行为的概念

“商”、“商业”的概念。固有商。辅助商。第三种商。第四种商。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之行为,均可视为一种商业行为。

(二)民法、商法与经济法

  民法的概念。民法的主要制度,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制度。

商法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各国,商事立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民商分立;民商合一。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大体包括两个部分。

(三)商业法律

从市场经济国家的商法立法体例看,大体上是三种类型。以商行为为标准作为立法的基础的 “法国商法法系”。以商人为标准作为立法基础的 “德国商业法规概述商法法系”。以商行为和商人两种标准兼作立法之基础的 “折中商法法系”。   

       

第二节  商业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市场体系法律制度。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三、考核知识点

(一)商及商业行为之涵义

(二)民法、商法、经济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三)各国商法立法体例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四、考核要求

(一) 商及商业行为之涵义

1、识记:(1)“商”、“商业”的概念;(2)固有商;(3)辅助商;(4)第三种商。

2、领会:(1)商法上“商”的概念

(二) 民法、商法、经济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1、识记:(1)民法的主要法律制度;(2)经济法的主要制度。

2、领会:(1)民法的概念;(2)商法的概念;(3)经济法的概念。

3、应用:(1)“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2)商法的主要内容。

(三) 各国商法立法体例

1、识记:(1)“法国商法法系”;(2)“德国商法法系”;(3)“折中商法法系。”

(四)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1、识记:(1)市场体系法律制度及主要法律;(2)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及主要法律;(3)辅助商;(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2、领会:(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2)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及主要法律;(3)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法律制度及主要法律;(4)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及主要法律。

 

第二章  民法

一、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事法律事实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主体、客体、内容)、物权、债权等基本概念,正确理解并掌握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无效及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和财产处理、物权的种类、物权变动原因以及代理、诉讼时效等重要法律规定。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的概念。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遇普通法与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民事法律事实。根据其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两大类。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公民)

公民的概念。自然人的概念。公民与自然人的联系和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的特殊保护。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制度。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二)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承担。

(三)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的概念。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四)法人

法人的概念和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五)联营

联营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营,是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二)无效的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财产处理。

 

第四节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概念。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权的终止

(二)代理权的行使

行使代理权的基本要求。几种特殊的代理责任。滥用代理权的责任。四种连带责任。代理权行使中的转委托。

(三)无权代理

狭义的(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和(效力确定的)表见代理。

 

第五节  民事权利

(一) 物权

1、物权概述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分类。

2、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应当遵循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则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以占有之移转即交付作其变更的公示方法。

    3、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种类。土地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葬物。添附。共有和相邻关系。

   4、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的种类。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有偿的方式取得;二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无偿取得。农地承包权。邻地利用权。典权。

5、担保物权

6、物权的法律保护。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债权

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发生根据。因合同所生之债。侵权行为。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债的变更和转让。债的消灭。

(三)人身权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知识产权。

 

第六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存在违法侵害行为。

    第二,存在损害事实。

    第三,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存在主观过错。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三)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六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短期的特殊诉讼时效;长期的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考核知识点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民事法律事实。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二)民事主体

1、自然人(公民)

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制度。

2、自然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

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4、个人合伙

5、法人

6、联营

(三)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2、无效的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无效的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财产处理

(四)代 

1、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代理权的行使

3、无权代理

(五)民事权利

1、物权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分类。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原则。物权变动应当遵循公示、公信原则。预告登记。所有权的种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葬物。添附。共有和相邻关系。用益物权。基地使用权。农地承包权。邻地利用权。担保物权。物权的法律保护。

2、债权

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债的变更和转让。债的消灭。

3、人身权

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4、知识产权

(六)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七)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短期的特殊诉讼时效;长期的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四、考核要求

(一)民法概述

1、识记:(1)民法的调整对象;(2)普通民法;(3)特别民法;(4)自愿原则;(5)公平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8)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9)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领会:(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基本原则;(3)平等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应用:(1)形式民法;(2)实质民法;(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4)民事法律事实;(5)自然事实;(6)人的行为。

(二)民事主体

1、识记:(1)自然人;(2)公民;(3)自然死亡;(4)民事权利能力;(5)法定监护;(6)指定监护;(7)法人的成立;(8)法人的变更;(9)法人的终止;(10)法人的权利能力。

2、领会:(1)监护人职责;(2)个体工商户;(3)农村承包经营户;(4)法人联营;(5)法人的分类。

3、应用:(1)宣告死亡;(2)宣告失踪;(3)民事行为能力;(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限制行为能力;(6)无民事行为能力;(7)监护;(8)个人合伙;(9)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民事法律行为

1、识记:(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3);口头形式(4);(5)书面形式;(6)欺诈;(7)胁迫。

2、领会:(1)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2)民事法律行为的推定形式;(3)民事法律行为的沉默形式;(4)趁人之危;(5)显失公平;(6)重大误解。

3、应用:(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2)民事行为的无效;(3)可撤销民事行为;(4)返还财产;(5)赔偿损失;(6)追缴财产。

(四)代 

1、识记:(1)代理的概念;(2)代理的特征;(3)代理的种类;(4)代理权授权委托书的终止;(5)行使代理权的基本要求。

2、领会:(1)滥用代理权;(2)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3)撤销权;(4)催告权。

3、应用:(1)授权委托书;(2)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3)表见代理;(4)转委托代理。

(五)民事权利

1、识记:(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债的概念和特征;(3)所有权的权能;(4)先占;(5)担保物权;(6)物权的法律保护;(7)债的担保;(8)债的保全;(9)人格权;(10)身份权。

2、领会:(1)物权的分类;(2)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原则;(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4)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葬物;(5)共有和相邻关系;(6)用益物权;(7)邻地利用权;(8)债的变更和转让;(9)债的消灭;(10)知识产权。

3、应用:(1)物权的优先效力;(2)物权变动应当遵循公示、公信原则;(3)预告登记;(4)善意取得;(5)添附;(6)基地使用权;(7)不当得利;(8)无因管理。

(六)民事责任

1、识记:(1)民事责任的概念;(2)民事责任的特征;(3)不可抗力;(4)停止侵害;(5)排除妨害;(6)消除危险;(7)恢复原状;(8)修理、重作、更换;(9)消除影响;(10)赔礼道歉。

2、领会:(1)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2)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3)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4)正当防卫;(5)紧急避险;(6)过错推定原则。

3、应用:(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七)诉讼时效

1、识记:(1)诉讼时效的概念;(2)诉讼时效的特征;(3)诉讼时效的种类。

2、领会:(1)短期的特殊诉讼时效;(2)长期的特殊诉讼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

3、应用:(1)普通诉讼时效;(2)特殊诉讼时效;(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三章   合同法

一、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了解、熟悉合同种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等基本知识。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条款、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以及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合同转让等规定。重点掌握要约与承诺、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财产处理、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的法律适用等重要规定,并能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合同实务问题。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种类。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和承诺

    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2、要约的生效和有效期限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有效期限。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4、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要约邀请

    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作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2)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承诺的作出方式

    3、承诺的生效和效力

    4、承诺的撤回                                                                                                                                                                                                                                                                                                                                                                                         

    (二)合同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合同的内容

    1、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示范文本和格式条款

    3、缔约过错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一般过错责任。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有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涵义。

    确认无效合同的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的涵义。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对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适用返还、赔偿、追缴三种方法处理。

    (四)合同效力待定

    1、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履行原则。促进交易履行原则。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三)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合同履行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五)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六)合同履行的其他规定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变更

    (二)合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基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概念。协议解除。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的程序

    (三)抵销

    法定抵销。协议抵销。

    (四)提存

    提存的概念。提存的适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规则。

    (五)免除债务

    (六)混同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涵义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和构成要件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违约金。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的分类。违约金的性质。

    定金。定金的概念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四)预期违约与不可抗力

    (五)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

   

第八节  其他规定

    (一)合同的法律适用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合同的解释

    (三)对违法合同行为的监督处理

    (四)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三、考核知识点

(一)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二)合同的订立

    1、要约和承诺

    要约:

    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的生效和有效期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有效期限;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失效;要约邀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的作出方式;承诺的生效和效力;承诺的撤回。                                                                                                                                                                                                                                                                                                                                                                                         

    2、合同形式

    3、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

    4、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示范文本和格式条款

    5、缔约过错责任

(三)合同的效力

    1、有效合同

    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涵义。确认无效合同的依据。

3、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的涵义。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撤销权的消灭。

4、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5、合同效力待定

(四)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履行原则。促进交易履行原则。

    2、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3、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合同履行

    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5、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6、合同变更

7、合同转让

(五)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的基本规定

    2、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概念。协议解除。法定解除。

    解除合同的程序。

    3、抵销

    法定抵销。协议抵销。

    4、提存

    提存的概念。提存的适用条件。提存规则。

    5、免除债务

    6、混同

(六)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涵义

    2、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和构成要件

    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违约金。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的分类。违约金的性质。

    定金。定金的概念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预期违约与不可抗力

    5、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

(七)其他规定

    1、合同的法律适用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2、合同的解释

    3、对违法合同行为的监督处理

    4、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四、考核要求

(一)合同法概述

    1、识记:(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领会:(1)合同的种类;(2)平等原则;(3)自愿原则;(4)公平原则;(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3、应用:(1)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1、识记:(1)要约邀请;(2)承诺的作出方式;(3)合同形式。

2、领会:(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生效;(3)要约的有效期限;(4)承诺的概念;(5)合同成立的时间;(6)合同成立的地点;(7)合同的一般条款。

3、应用:(1)要约的条件;(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3)要约的失效;(4)承诺的条件;(5)承诺的生效和效力;(6)承诺的撤回;(7)合同示范文本和格式条款;(8)缔约过错责任。

(三)合同的效力

1、识记:(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恶意串通。

2、领会:(1)有效合同;(2)无效合同;(3)重大误解;(4)显失公平;(5)可撤销的合同;(6)可变更的合同;(7)返还;(8)赔偿;(9)追缴。

3、应用:(1)确认无效合同的依据;(2)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后果;(3)撤销权;(4)合同效力待定;(5)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8)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9)法人代表签订的合同;(10)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1、识记:(1)合同的履行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3)诚实信用履行原则;(4)促进交易履行原则;(5)合同变更。

2、领会:(1)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合同履行;(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3)合同履行的其他规定。

3、应用:(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2)同时履行抗辩权;(3)顺序履行抗辩权;(4)不安抗辩权;(5)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6)合同转让。

(五)合同的终止

1、识记:(1)合同终止的基本规定;(2)免除债务;(3)混同。

2、领会:(1)合同解除的概念;(2)协议解除;(3)提存;(4)提存的适用条件。

3、应用:(1)法定解除;(2)法定解除的法定情形;(3)法定解除的程序;(4)法定抵销;(5)协议抵销;(6)提存规则。

(六)违约责任

1、识记:(1)违约责任的涵义;(2)继续履行;(3)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4)非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5)采取补救措施。

2、领会:(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2)定金;(3)预期违约与不可抗力;(4))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

3、应用:(1)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2)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3)赔偿损失;(4)赔偿责任构成要件;(5)赔偿金额计算方法;(6)违约金;(7)违约金的性质。

(七)其他规定

    1、识记:(1)对违法合同行为的监督处理;(2)合同的解释。

2、领会:(1)合同的法律适用;(2)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3、应用:(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章   担保法

一、学习要求:

了解担保的概念和适用的范围、五种担保方式等规定。掌握保证人的资格、保证方式、保证责任、抵押物登记、抵押权实现、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留置权的性质、定金罚则等重要法律规定。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是经济活动中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担保制度的特征:从属性;可变性;自愿性。

(二)担保的适用范围和担保方式

适用范围。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人的资格。下列主体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将受到限制:

1.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的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共同保证。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抗辩权。单项保证和最高限额保证。

(三)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债权债务转让和主合同变更时,保证人的责任。保证期间。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②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概念。不得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的财产。

(二)抵押合同的内容和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物登记的效力。需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及登记的部门。向登记部门提供的文件。

(三)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追偿权。

 

第四节 质押

(一)质押概述

    质押的概念。与抵押的区别。

    (二)动产质押的主要规定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三)权利质押的主要规定

1.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节 留置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留置权概念。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二)留置权的实现

(三)留置的其他规定

 

第六节 定金

    (一)定金的涵义

    定金的概念。定金罚则。

    (二)定金的其他规定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三、考核知识点

(一)担保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担保的概念。担保制度的特征。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方式。

(二)保证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保证人的资格。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受到限制的主体。共同保证。

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的方式: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

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抗辩权。单项保证和最高限额保证。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债权债务转让和主合同变更时,保证人的责任。保证期间。与物的担保的关系。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

(三)抵押

抵押的概念。不得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的财产。

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物登记的效力。需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及登记的部门。向登记部门提供的文件。

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追偿权。

(四)质押

    质押的概念。与抵押的区别。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五) 留置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六) 定金

    定金的概念。定金罚则。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四、考核要求

(一)担保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识记:(1担保的概念;(2担保的适用范围;(3担保方式

2、领会:(1担保制度的特征;(2担保的适用范围

(二)保证

1、识记:(1保证的概念和特征;(2共同保证;(3保证合同的内容;(4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5债权债务转让和主合同变更时,保证人的责任

2、领会:(1保证合同的形式;(2保证人的抗辩权;(3单项保证和最高限额保证;(4保证期间;(5与物的担保的关系

3、应用:(1保证人的资格;(2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受到限制的主体;(3保证的方式;(4先诉抗辩权;(5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

(三)抵押

1、识记:(1抵押的概念;(2抵押合同的内容;(3向登记部门提供的文件

2、领会:(1可以抵押的财产;(2抵押担保的范围;(3追偿权

3、应用:(1不得抵押的财产;(2需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及登记的部门;(3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4抵押物登记的效力;。

(四)质押

1、 识记:(1质押的概念;(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2、 领会:(1与抵押的区别

3、应用:(1)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2)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五) 留置

1、识记:(1留置权的概念;(2留置权的特征

2、领会:(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2留置担保的范围

3、应用:(1留置权的适用范围;(2留置权的实现

(六) 定金

1、识记:(1定金的概念

2、领会:(1定金合同的生效

3、应用:(1定金罚则;(2定金的数额

 

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

一、学习要求:

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专利、专利权、商标、商标权的概念。掌握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重点掌握职务发明人和非职务发明的规定、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期限、使用许可合同的种类、商标注册原则、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措施。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的概念。广义的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即著作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

(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第二节  专利法

    (一)专利、专利权、专利法的概念

    (二)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专利权主体:

1、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2、职务发明人和非职务发明

3 共同发明和委托发明

4、外国人待遇

5、申请在先原则

专利权的客体。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几种情形。其中,动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1、实施权

2、许可权

3、转让权

4、标记权

5、阻止权

专利权人的主要义务:

1、实施专利。

2、按期缴纳专利年费。

(三)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和程序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

取得专利权的程序 。

1、专利申请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一件创造发明一件申请原则。

    2)申请在先原则。

    3)优先权原则。

    2、专利申请手续

3、专利的审查和批准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采取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取登记制度。

(四)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五)专利的实施

1、专利权人自行实施。

    2、许可他人实施。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3、专利权转让。

强制许可实施。

(六)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侵权。不视为侵权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1、 专利权的保护方法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的调解。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制度。

    2、专利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3、假冒专利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节      商标法

    (一)商标法基础知识

商标的概念。商标的作用。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法的概念。

    (二)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客体。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的条件。商标禁用标志。商标注册禁用标志。

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

1、 商标专用权。

2、转让权。

3、许可权。

    4、禁用权。

    5、收益权。。

    商标权人的主要义务:

    1、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

    2、确保商品质量的义务。

3、交纳规费的义务。

    4、其他义务。

(三)商标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商标所有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遵循下列规定:

    1)注册原则。我国采用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2)先申请原则。

3)一类商品一件商标申请原则。

2、 继受取得。转让。继承。

3、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四)商标权的期限和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续展。宽展期。

(五)商标使用管理和已注册商标发生争议的处理

1、商标使用管理

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2、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争议时的处理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2、商标侵权行为

      3、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制度。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三、考核知识点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

知识产权的概念。工业产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即著作权。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二)  专利法概述

    1、专利、专利权、专利法的概念

    2、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职务发明人和非职务发明。共同发明和委托发明。外国人待遇。申请在先原则。

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授予专利权的几种情形。

    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实施权;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阻止权。

专利权人的主要义务:实施专利;按期缴纳专利年费。

3、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和程序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

专利申请应遵循以下原则:(1)一件创造发明一件申请原则。(2)申请在先原则。(3)优先权原则。

    专利申请手续。

专利的审查和批准。专利局对发明专利采取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取登记制度。

    4、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无效。

(三)专利的实施

1、专利权人自行实施。

    2、许可他人实施。

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3、专利权转让。

4、强制许可实施。

(四)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2、专利侵权

    3、不视为侵权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4、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专利权的保护方法。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的调解。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制度。

     专利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假冒专利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商标法概述

商标的概念。商标的作用。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法的概念。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商标权的客体。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的条件。商标禁用标志。商标注册禁用标志。

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商标专用权;转让权;许可权;禁用权;收益权。。

    商标权人的主要义务: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确保商品质量的义务;交纳规费的义务;其他义务。

(六)商标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注册原则。我国采用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先申请原则。一类商品一件商标申请原则。

继受取得。转让。继承。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续展。宽展期。

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争议时的处理。

(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制度。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四、考核要求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

1、识记:(1)知识产权的概念;(2)专利权;(3)商标权;(4)版权即著作权;(5)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2、领会:(1)工业产权。

3、应用:(1)知识产权的特征。

(二)  专利法概述

1、识记:(1)专利的概念;(2)专利法的概念;(3)外国人待遇;(4)实施权;(5)专利权人的主要义务;(6)发明专利采取早期公开、迟延审查制度;(7)专利权的终止;(8)专利权的无效。

2、领会:(1)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2)共同发明和委托发明;(3)申请在先原则;(4)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5)专利申请应遵循以下原则;(6)申请在先原则;(7)一件创造发明一件申请原则;(8)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

3、应用:(1)职务发明人和非职务发明;(2)不授予专利权的几种情形;(3)许可权;(4)转让权;(5)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6)优先权原则;(7)专利权的期限。

(三)专利的实施

1、识记:(1)专利权人自行实施。

2、领会:(1)专利权转让;(2)强制许可实施。

3、应用:(1)许可他人实施;(2)普通许可;(3)排他许可;(4)独占许可。

(四)专利权的保护

1、识记:(1)专利权保护的范围;(2)专利权的保护措施;(3)向人民法院起诉。

2、领会:(1)专利管理机关处理;(2)专利管理机关的调解;(3)假冒专利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应用:(1)专利侵权;(2)不视为侵权的实施专利的行为;(3)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4)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制度;(5)专利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五)商标法的概述

1、识记:(1)商标的概念;(2)商标的作用;(3)商标法的概念。

2、领会:(1)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的条件;(2)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3)商标权人的主要义务。

3、应用:(1)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2)注册商标;(3)商标禁用标志;(4)商标注册禁用标志;(5)转让权;(6)许可权。

(六)商标权的取得

1、识记:(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争议时的处理。

2、领会:(1)先申请原则;(2)一类商品一件商标申请原则;(3)续展;(4)宽展期;(5)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6)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3、应用:(1)注册原则;(2)我国采用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识记:(1)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2、领会:(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2)向人民法院起诉;(3)刑事责任。

3、应用:(1)商标侵权行为;(2)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3)民事责任;(4)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制度。;(5)行政责任。

 

第六章   劳动法

一、学习要求:

了解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掌握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的主要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和程序。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概念。广义劳动法和狭义劳动法。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二)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 国家为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措施

 

第二节   劳动合同

(一)    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特征。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要求。

劳动合同的内容。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商业秘密条款。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无效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概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几种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经法定程序的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

4、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在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时,合同失去效力。如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被开除、劳动者死亡等。

(三)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的特征。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第三节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

(一)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定。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二)息休假

休息时间。节日休假和年休假。

(三)工资

 工资的概念。工资的种类。工资分配的原则。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标准和几种情况。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四节     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

(一)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制度概述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概念。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制度。

(二)职工特殊保护制度

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几项特殊保护制度。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第五节 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社会保险概述

  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的特点。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几种情况。

(三)社会福利和集体福利

 

第六节     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处理原则

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二)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解决劳动争议一般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第七节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   动监督检查

劳动监督检查的概念。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规定。

(二)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法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三、考核知识点

(一) 劳动法基础知识

    劳动法的概念。广义劳动法和狭义劳动法。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为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措施。

(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特征。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要求。

 劳动合同的内容。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商业秘密条款。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概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几种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经法定程序的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

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的特征。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

工作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定。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休息时间。节日休假和年休假。   

工资的概念。工资的种类。工资分配的原则。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标准和几种情况。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四)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概念。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制度。

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几项特殊保护制度。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的特点。

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几种情况。

(六)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劳动争议一般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劳动监督检查的概念。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规定。违反劳动法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四、考核要求

(一)劳动法基础知识

 1、识记:(1)劳动法的概念;(2)广义劳动法;(3)狭义劳动法;(4)国家为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措施。

2、领会:(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3、应用:(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 劳动合同

1、识记:(1)劳动合同的概念;(2)劳动合同的特征;(3)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概念;(5)集体合同的概念;(6)集体合同的特征。

2、领会:(1)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2)劳动合同的内容;(3)商业秘密条款;(4)无效劳动合同;(5)劳动合同的终止;(6)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3、应用:(1)订立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要求;(2)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3)试用期;(4)劳动合同的期限;(5)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6)用人单位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几种情况;(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经法定程序的几种情况;(8)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9)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10)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

1、识记:(1)工作时间的概念;(2)工资的概念;(3)工资分配的原则。

2、领会:(1)休息时间;(2)节日休假和年休假;(3)工资的种类;(4)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3、应用:(1)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定;(2)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3)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标准和几种情况。

(四) 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

1、识记:(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概念;(2)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3)实行男女同工同酬;(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2、领会:(1)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制度;(2)女工的几项特殊保护制度

(五) 社会保险和福利

1、识记:(1)社会保险的概念;(2)社会保险的特点;(3)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

2、领会:(1)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几种情况。

(六) 劳动争议

1、识记:(1)劳动争议的概念;(2)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

2、领会:(1)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4)人民法院;(5)解决劳动争议的四种方式。

3、应用:(1)劳动争议仲裁程序;(2)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七)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识记:(1)劳动监督检查的概念。

2、领会:(1)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规定;(2)违反劳动法的行政责任;(3)违反劳动法的民事责任;(4)违反劳动法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学习要求:

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以及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的规定。掌握公司的基本分类、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份发行与转让、股票上市、公司税后利润分配、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等重要法律规定。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  公司的概念和基本分类

公司的概念。

按公司责任状况的不同,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等。

按公司的组织系统不同,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二)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的概念。公司立法。

    (三) 公司法的原则

两权分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实行责权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依法设立。依法经营。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涵义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公司章程。股东的出资。股东的出资方式。验资证明。公司的设立登记。

    (三)股东出资的转让

股东出资的转让。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变更登记。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 股东会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表决权。查阅权。

2、 董事会

        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会的职权。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3  经理

经理的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的职权。

   4、监事会

     监事会的设立和组成。监事会的人选。监事的任期和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承担。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6、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主体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涵义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公司章程。设立程序。招股说明书。创立大会。发起人。创立大会的职权。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董事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权利与义务。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的职权。监事会的设立和组成。监事会人选。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四)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涵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股份与股票。股份发行的原则。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股份转让的限制。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的公开。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赔偿责任。股东起诉权。

 

第四节  公司债券、财务和会计

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税后利润的分配。法定公积金。

 

第五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和法律责任

公司合并。司分立。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公司增资与减资。公司解散。公司清算。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程序。

法律责任的概念。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发起人、股东抽逃其出资的法律责任。办理公司登记时虚假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违反财务、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三、考核知识点

    (一)  公司法基础知识

公司的概念。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公司法的概念。公司立法。

    公司法的原则:两权分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实行责权分明、可是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依法设立。依法经营。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公司章程。股东的出资。股东的出资方式。验资证明。公司的设立登记。

股东出资的转让。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表决权。查阅权。

董事会: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会的职权。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经理:经理的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的职权。

    监事会: 监事会的设立和组成。监事会的人选。监事的任期和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主体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公司章程。设立程序。招股说明书。创立大会。发起人。创立大会的职权。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董事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权利与义务。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的职权。监事会的设立和组成。监事会人选。监事会的职权。

 (四)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涵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股份与股票。股份发行的原则。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股份转让的限制。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的公开。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赔偿责任。股东起诉权。

(六)公司债券、财务和会计

    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税后利润的分配。法定公积金。

(七)公司合并、分立及破产、解散、清算和法律责任

公司合并。司分立。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公司增资与减资。公司解散。公司清算。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程序。

    法律责任的概念。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发起人、股东抽逃其出资的法律责任。办理公司登记时虚假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违反财务、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四、考核要求

(一) 公司法概述

1、识记:(1)公司的概念;(2)无限责任公司;(3)两合公司;(4)自主经营;(5)自负盈亏;(6)公司实行责权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7)依法设立;(8)依法经营。

2、领会:(1)公司的基本分类;(2)总公司和分公司;(3)母公司与子公司;(4)公司法的概念;(5)公司法的原则;(6)两权分离;(7)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3、应用:(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识记:(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2)公司章程;(3)验资证明;(4)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5)董事长;(6)执行董事;(7)董事的任期;(8)经理的聘任或者解聘;(9)经理的职权;(10)监事会的设立和组成;(11)国有独资公司的涵义和特征;(12)国家投资主体及其职权;(1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14)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管理;(15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2、领会:(1)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2)股东的出资方式;(3)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5)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6)表决权;(7)董事会的职权;(8)监事会的人选;(9)监事的任期和监事会的职权。

3、应用:(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2)股东的出资;(3)公司的设立登记;(4)股东出资的转让;(5)股东会的议事规则;(6)董事会的议事规则;(7)股权变更登记;8查阅权;9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识记:(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2)公司章程;(3)创立大会;(4)设立登记;(5)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6)经理的职权;(7)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8)监事会的设立和组成;(9累积投票制

2、领会:(1)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2)招股说明书;(3)发起人;(4)创立大会的职权;(5)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6)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7)监事会人选;(8股东权利与义务;(9)监事会的职权。

3、应用:(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2)设立方式;(3)发起设立;(4)募集设立;(5)设立程序;(6)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7)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8)董事会议事规则;(9董事会会议记录;(10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四)上市公司

1、识记:(1)上市公司的涵义;(2)股票的形式和应载明的事项;(3董事会秘书:4)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的公开。

2、领会:(1)股份;(2)股票;(3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4独立董事;(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6股东起诉权。

3、应用:(1)股份发行的原则;(2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3)股份转让的限制;(4)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5)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的公开;(6)暂停和终止股票上市的规定。

(五)公司债券、财务和会计

1、识记:(1)公司债券。

2、领会:(1)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

3、应用:(1)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2)法定公积金;(3)税后利润的分配。

(六)公司合并、分立及破产、解散、清算和法律责任

1、识记:(1)公司合并;(2)公司分立;(3)公司破产;(4)公司解散;(5)公司清算;(6)法律责任的概念。

2、领会:(1)违反财务、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2公司清算;(3清算组的职权。

3、应用:(1)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2)发起人、股东抽逃其出资的法律责任;(3)办理公司登记时虚假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     学习要求:

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立法概况、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期限、终止、清算以及经营管理等规定。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组织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出资方式、收益分配、资本回收、组织机构等方面的重要规定。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的特证。直接投资。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立法。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登记。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的比例。投资比例。合营方的优先购买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的性质。董事会的人数。董事名额的分配。董事的任期为4年。董事长。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经理的竞业限制。工会。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清算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 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二) 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出资方式和收益分配

合作企业的设立。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和风险及亏损承担。合作企业的资本回收。

(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资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的特征。

(二) 外资企业法的主要规定

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审批和登记。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出资方式。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与清算。对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考核知识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基础知识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的特证。私人直接投资方式。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立法。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登记。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的比例。投资比例。合营方的优先购买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的性质。董事会的人数。董事名额的分配。董事的任期为4年。董事长。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经理的竞业限制。工会。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清算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出资方式和收益分配

合作企业的设立。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和风险及亏损承担。合作企业的资本回收。

3、 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四)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的特征。

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审批和登记。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出资方式。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与清算。对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四、考核要求

(一) 外商投资企业法基本知识

1、识记:(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2)直接投资;(3)间接投资;(4)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2、领会:(1)外商投资企业的特证;(2)外商投资企业立法。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识记:(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登记;(3)出资期限;(4)董事会的人数;(5)董事的任期;(6)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终止、清算。

2、领会:(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2)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4)合营方的优先购买权;(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6)董事名额的分配;(7)董事长;(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3、应用:(1)注册资本;(2)投资总额;(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的比例;(4)投资比例;(5)出资方式;(6)董事会的性质;(7)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8)经理的竞业限制。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识记:(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2)合作企业的设立。

2、领会:(1)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2)董事会制;(3)联合管理制;(4)委托管理制;(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3、应用:(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2)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和风险及亏损承担;(3)合作企业的资本回收;(4)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四)外资企业法

1、识记:(1)外资企业的概念;(2)外资企业的特征;(3)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与清算;(4)对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2、领会:(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3)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4)设立外资企业的登记。

3、应用:(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2)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学习要求:

    了解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意义,明确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监督管理制度及其体系。掌握产品的概念,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免责事由的规定。重点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责任案件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

产品的概念。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性能的主要要求。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立法。

(二)制订、实施产品质量法的意义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概念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体

产品质量监督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自律管理。

(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标准化管理制度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4、产品质量监督的抽查制度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涵义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3、生产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执行产品质量标识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节 产品量侵权的损害赔偿

(一)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要件

产品缺陷。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受到损害。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

(二)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1、销售者先行负责制

2、销售者的追偿权

3、生产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4、受害人的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四)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

处理方式。诉讼时效期间。

第五节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三)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考核知识点

(一)产品质量法基本知识

产品的概念。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性能的主要要求。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立法。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概念。产品质量监督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自律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的抽查制度。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的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法定要求。生产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执行产品质量标识制度。销售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四)产品量侵权的损害赔偿

1、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要件

产品缺陷。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受到损害。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

2、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销售者先行负责制;销售者的追偿权;生产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的请求权。

3、损害赔偿的范围

4、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

处理方式。诉讼时效期间。

(五)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3、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考核要求

(一) 产品质量法基本知识

1、识记:(1)产品质量的概念;(2)产品质量性能的主要要求;(3)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2、领会:(1)产品的概念;(2)产品质量立法。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识记:(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概念;(2)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3)标准化管理制度;(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5)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6)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2、领会:(1)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2)生产者、销售者的自律管理;(3)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3、应用:(1)产品质量监督主管机关;(2)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3)产品质量监督的抽查制度。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应用:(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的法定要求;(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法定要求;(3)生产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4)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5)销售者执行产品质量标识制度;(6)销售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四)产品量侵权的损害赔偿

1、领会:(1)损害赔偿责任主体;(2)销售者先行负责制;(3)销售者的追偿权;(4)生产者的损害赔偿责任;(5)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方式。

2、应用:(1)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要件;(2)产品缺陷;(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法定免责事由;(5)受害人的请求权;(6)损害赔偿的范围;(7)诉讼时效期间。

(五)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识记:(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2)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法律责任。

2、领会:(1)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学习要求:

了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意义和立法宗旨,区别不正当竞争与正当竞争、垄断等概念,重点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种类,以及假冒、商业贿赂、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法有奖销售、搭售等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立法。

(二)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 假冒

(二) 滥用独占优势

(三) 滥用行政权力

(四) 商业贿赂

(五)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 侵犯商业秘密

(七) 低价倾销

(八) 搭售

(九) 违法有奖销售

(十) 诋毁他人商誉

(十一)串通投标招标

 

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机关

(二)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

 

第四节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2、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假冒行为的法律责任。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滥用独占优势的法律责任。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违法有奖销售的法律责任。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抗拒检查的法律责任。

 

三、考核知识点

(一)不正当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假冒。滥用独占优势。滥用行政权力。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搭售。违法有奖销售。诋毁他人商誉。串通投标招标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机关。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

 

(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假冒行为的法律责任。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滥用独占优势的法律责任。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违法有奖销售的法律责任。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抗拒检查的法律责任。

2、政府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3、当事人不服处罚的解决方法

 

四、考核要求

(一) 不正当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1、识记:(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2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

2、领会:(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2)反不正当竞争立法;(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

1、领会:(1滥用行政权力;(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3搭售;(4诋毁他人商誉;(5串通投标招标

2、应用:(1假冒;(2滥用独占优势;(3商业贿赂;(4侵犯商业秘密;(5低价倾销;(6违法有奖销售

(三)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1、识记:(1监督检查机关;(2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

(四)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领会:(1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2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3抗拒检查的法律责任;(4政府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应用:(1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责任;(2假冒行为的法律责任;(3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4滥用独占优势的法律责任;(5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6违法有奖销售的法律责任;(7当事人不服处罚的解决方法。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学习要求:

了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涵义、立法意义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措施,掌握“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协会得职能,经营者的义务。重点掌握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及各自的特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特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意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权。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遵守法律,履行合同。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真实信息。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按规定或约定承担“三包”责任或其他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第四节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一)解决争议的途径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责任主体

1、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的责任

2、企业变更的责任承担

3、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的责任

4、展销会举办者和柜台出租者的责任

5、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

(三)法律责任

1. 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概括性规定。

2.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3.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责任。 “三包”的商品责任。邮购商品的责任。预收款的责任。欺诈行为的责任。

4、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考核知识点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知识

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特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意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二)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

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权。

(三)经营者的十项义务

遵守法律,履行合同。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真实信息。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按规定或约定承担“三包”责任或其他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四)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解决争议的途径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的责任;企业变更的责任承担;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的责任;展销会举办者和柜台出租者的责任;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

法律责任: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概括性规定;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民事责任。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责任。 “三包”的商品责任。邮购商品的责任。预收款的责任。欺诈行为的责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考核要求

(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知识

1、识记:(1)消费者的特征;(2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

2、领会:(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意义。

3、应用:(1)消费者的概念;(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3)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二) 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

1、领会:(1依法结社权);(2)获得有关知识权;(3)人格尊严权;(4)监督权。

2、应用:(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得赔偿权。

(三) 经营者的十项义务

1、识记:(1)遵守法律,履行合同;(2)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2、领会:(1)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2)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3)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3、应用:(1)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2)提供真实信息;(3)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5)按规定或约定承担“三包”。

(四)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1、识记:(1)解决争议的途径。

2、领会:(1)企业变更的责任承担;(2)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3)邮购商品的责任;(4)预收款的责任;(5)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应用:(1)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的责任;(2)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的责任;(3)展销会举办者和柜台出租者的责任;(4)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概括性规定;(5)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民事责任;(6)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民事责任;(7)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责任;(8)“三包”的商品责任;(9)欺诈行为的责任。

 

第十二章  仲裁和诉讼法律制度

一、学习要求:

    了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的概念,仲裁受理案件范围和管辖,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和财产保全,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主要规定。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经济纠纷仲裁

(一)仲裁法概述

仲裁的概念。仲裁法的概念。仲裁制度立法。仲裁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的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回避制度。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仲裁协会。受理案件的范围。管辖。仲裁组织。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种类。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仲裁协议的无效。

(二)仲裁程序

申请。受理。答辩。仲裁庭的组成。开庭。裁决。当事人。保全措施。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收集和提交证据。仲裁庭开庭。裁决。申请撤销裁决。执行。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二节 经济纠纷诉讼

(一)经济纠纷诉讼概述

    经济纠纷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受理案件的范围。诉讼参加人。证据的概念。证据的基本特点。证据的种类。证据保全。举证责任。财产保全

(二)案件的管辖。

案件管辖概念。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选择(共同)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管辖异议。

(三)诉讼程序

两审终审制。第一审普通程序。起诉。受理。答辩状。答辩期限。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判决。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上诉期限。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执行措施。

 

三、考核知识点

(一)仲裁法概述

仲裁的概念。仲裁法的概念。仲裁制度立法。仲裁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的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回避制度。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仲裁协会。受理案件的范围。管辖。仲裁组织。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种类。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仲裁协议的无效。

(二)仲裁程序

申请。受理。答辩。仲裁庭的组成。开庭。裁决。当事人。保全措施。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收集和提交证据。仲裁庭开庭。裁决。申请撤销裁决。执行。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三)经济纠纷诉讼概述

经济纠纷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受理案件的范围。诉讼参加人。证据的概念。证据的基本特点。证据的种类。证据保全。举证责任。财产保全

(四)案件的管辖。

案件管辖概念。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选择(共同)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管辖异议。

(五)诉讼程序

两审终审制。第一审普通程序。起诉。受理。答辩状。答辩期限。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判决。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上诉期限。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执行措施。

四、考核要求

(一) 仲裁法概述

1、识记:(1)仲裁的概念;(2)仲裁法的概念;(3)仲裁制度立法;(4)仲裁机构;(5)仲裁员;(6)中国仲裁协会;(7)中国仲裁协会;(8)仲裁组织。

2、领会:(1)仲裁法的基本原则;(2)仲裁的基本制度;(3)协议仲裁制度;(4)或裁或审制度;(5)一裁终局制度;(6)回避制度;(7)仲裁协议的无效。

3、应用:(1)自愿原则;(2)独立仲裁原则;(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4)受理案件的范围;(5)管辖;(6)仲裁协议;(7)仲裁协议的种类;(8)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二) 仲裁程序

1、识记:(1)仲裁庭的组成;(2)开庭;(3)当事人。

2、领会:(1)申请;(2)受理;(3)答辩;(4)保全措施;(5)首席仲裁员;(6)收集和提交证据;(7)仲裁庭开庭;(8)申请撤销裁决;(9)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3、应用:(1)裁决;(2)选定仲裁员。

(三) 经济纠纷诉讼概述

1、识记:(1)经济纠纷诉讼的概念;(2)民事诉讼法的任务;(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领会:(1)受理案件的范围;(2)诉讼参加人;(3)财产保全。

3、应用:(1)证据的概念;(2)证据的基本特点;(3)证据的种类;(4)证据保全;(5)举证责任。

(四) 案件的管辖。

1、识记:(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

2、领会:(1)案件管辖概念;(2)选择管辖;(3)共同管辖;(4)移送管辖;(5)指定管辖。

3、应用:(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4)协议管辖;(5)管辖异议。

(五) 诉讼程序

1、识记:(1)两审终审制;(2)第一审普通程序;(3)开庭审理;(4)法庭调查;(5)法庭辩论;(6)简易程序;(7)第二审程序;(8)特别程序;(9)审判监督程序。

2、领会:(1)起诉;(2)受理;(3)答辩状;(4)调解;(5)判决;(6)督促程序;(7)公示催告程序;(8)执行措施。

3、应用:(1)答辩期限;(2)上诉期限;(3)执行程序。

 

 

Ⅲ、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一、关于考核目标的说明

为了方便自学者了解考核要求,本大纲在列出各章课程内容的基础上,列出了各章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在考核要求中,按照识记、领会、应用三个层次作了要求:

识记表示能知道相关概念、知识点的涵义和意义,并能正确认知和表述;

领会表示在识记的基础上,能较全面地把握相关概念、知识点及法律规定的基本原理以及与其他相关概念、知识点及法律规定的区别和联系;

应用表示在领会的基础上能运用相关概念、知识点及法律规定分析、处理有关实际问题。

 

二、关于自学教材与参考资料

指定教材为《商业法律法规》,方名山主编,中国物资出版社,20071月第2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自学方法指导

自学应考者在学习本课程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系统、全面地阅读教材。这是自学最基本的环节。阅读教材时,应按本大纲规定的学习目的和要求以及各章考试内容,逐章、逐节循序阅读。对于每一章内容,可以先进行粗读,了解这一章的基本内容,明确其难点、重点,然后进行精读,即对这一章的内容进行细致、深入的阅读。对于粗读时发现的难点、重点,更要花大力气,反复阅读,逐一攻破、掌握。教材中章节内容的安排是有一定的体系的。学习时,不仅要理解所学章、节的内容,而且要将章内各节内容以及各章内容联系起来进行学习和思考,以便系统、全面地掌握商业法规的基本理论和主要法律规定。只有在系统、全面地学习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深入学习其中重点章节和各章节中的重点内容。切忌在没有系统、全面地学习教材内容的情况下,孤立地、片断地选择若干重点内容进行学习。

2.联系实际、结合实践进行学习。我国市场经济及其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为了了解发展情况,不断更新知识,有条件的自学应考者,还可以阅读相关的文献资料。本课程的内容来源于我国法制建设实践。在职的自学应考者,如果有条件,还可以将课程的内容与我国商业法制的实际联系起来,进行对照比较,分析研究,以增强感性认识,更加深刻地领会课程的内容,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社会助学

   社会助学对于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着重要意义。社会助学单位和辅导教师应注意以下几点:

   1.社会助学者应根据本大纲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目标,认真钻研指定的教材,明确本课程与其他课程不同的特点和学习要求,对自学应考者进行切实有效的辅导,引导他们防止自学中的各种偏向,把握社会助学的正确导向。   

2.要正确处理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的关系,努力引导自学应考者将识记、领会同应用联系起来,把基础知识和理论转化为应用能力,在全面辅导的基础上,着重培养和提高自学应考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要正确处理重点和一般的关系。课程内容有重点与一般之分,但考试内容是全面的,重点与一般是相互联系的,不是截然分开的。社会助学者应指导自学应考者全面系统地学习教材,掌握全部考试内容和考核知识点,在此基础上再突出重点。总之,要把重点学习同兼顾一般结合

五、关于命题考试的要求

1、本课程考试的命题,应根据本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确定考试范围和考核标准。不要扩大或缩小考试范围,也不要提高或降低考核标准。考试命题要覆盖到各个章节,并适当突出重点章节,体现本课程的内容重点。

   2.本课程在试题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一般为:识记占20%,领会占30%,应用占50%。

  3.试题要合理安排难易度结构。题目的难易程度可分为易、较易、较难、难四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易度题目的分数比例,一般为:易占20%,较易占30%,较难占30%,难占20%。应当注意,试题的难易度与能力层次不是一个概念。在各个能力层次中都会存在不同难度的问题。命题时要注意兼顾这两种不同的结构。

   4,本课程试卷采用的题型,一般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辨析题、法律实务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

5、考试形式、考试时间。 本课程自学考试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附录:题型举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民商分立国家,即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把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人之间的交易,(    )。

A、优先适用商法 B、优先适用民法 C、民法、商法同时适用 D、商法、民法选择适用

 

二、多项选择题(将下列各题待选答案中正确答案的符号填入题中的括号内。漏选、错选不给分。每题2分)

1、经济法大体可以包含两个部分:(     )

A、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  B资源配置方面的法律  

C、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D、市场交易的方面法律 E、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三、辨析题(判断对错,简述理由。每题5分。)

1、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沙某承担。

 

四、法律事务题(每题5分)

 1、甲公司写信给乙公司,请乙销售空调,信中提出各种交易条件,并要求带款提货。乙复

函称:当地空调销路看好,但货款需提货后3个月结清。甲收复函没回信,乙却开车前来提货。因乙没有带款,甲拒绝供货。甲拒绝供货是否构成违约?


五、简答题(每题5,

1、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六、案例分析题(每题10,

1、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鸡瘟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蒋已向法院起诉。

现问:

1、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2、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3、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