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纪律处分及审批权限实施细则


为了建立正常的校园秩序,保证广大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对违纪学生进行更有效的教育,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1条 学生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开除学籍。

第2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3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市、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4条 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5条 传播淫秽书刊、画报、录像者、书写淫秽文字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6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7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或非法发生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玩弄女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8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9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10条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至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11条 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例加重处分。

第12条 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13条 扰乱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考场秩序等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14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该门课程三分之一课时及以上者,应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劝其退学。

第15条 凡在考场上违纪作弊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考试作弊3次以上(含3次),应劝其退学。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16条 毕业作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经毕业作业指导委员会认定,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17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院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18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19条 凡违纪后,认错态度好,又有立功表现者,可减轻处分;认错态度差者,或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又违纪者,要加重处分。

第20条 受各种处分的学生,在未撤消前不得评选各种先进和各种荣誉称号。

第21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停止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的开除学籍。

第22条 毕业班学生不设留校察看处分,违纪行为达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且不论是否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均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以后,若各方面表现好,一年后仍在延长修读期内的,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或街道)鉴定,可回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超过延长修读期的不得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可以申请撤消处分。

第23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实事求是,做细致的调查研究,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书面通知本人,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24条 给予学生处分程序;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班主任应及时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学历教育部签署意见(教学点应由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给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

第25条 以前规定若有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上海商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201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