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0-06-01
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情,对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及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可注册并且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前如患有疾病影响正常到校学习的,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学校缴纳学费并且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当学期不予注册,按退学处理。
二 学分与学制
第五条 学院试行学年学分制,学分是度量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是毕业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 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年限,毕业时均以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年数计算。
第七条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年限(含休学等),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升本科最短修读期可以比学制年限缩短半年,高中起点本科最短修读期与学制年限相同,最长修读期不得超过学制年限后2年;超过学制的学习时间称为延长修读期。教育管理部门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在延长修读期内,学生仍需按“第四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三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登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考查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积分。
考试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总评成绩的40%,学期末考试成绩占该课程总评成绩的60%。平时成绩是对学生出勤、完成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情况的综合考核。
考查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学习、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的综合考核,不能只以某次测验成绩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
补考成绩只按考卷评分,一律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一条 学生缺课达到该门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十二条 凡有实验、实训的课程,必须待实验、实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十三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实践课,按一门课程要求独立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或考查(包括毕业作业答辩),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事先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学历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答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申请者,应在两周内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考核总评成绩达到60分或以上的,可以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免修制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修相应的课程:
(一)各高校学历教育已修读合格,课程名称基本一致、学分大于或等于我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学历层次相同或低层次的课程,申请课程免修的有效期自课程合格之日起至申请免修之日止不超过8年;
(二)已经取得“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明书”的可以免修学历层次相同或低层次的同名称课程,“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取得之日起至申请免修之日止不超过8年;
(三)已经取得经学分银行认定的非学历证书,经学校认可的,可以免修对应课程;
(四)已经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报告单”或“全国英语等级三级合格证书或笔试成绩合格证”的,且成绩达到该年规定的及格分数线或以上的,可以申请免修“公共英语”课程,“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报告单”或“全国英语等级三级合格证书或笔试成绩合格证”申请免修的有效期自取得之日起至申请免修之日止不超过5年。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免修课程的成绩与原课程成绩一致,第(三)项、第(四)项免修课程的成绩,证书记载有成绩的按照其成绩折算为百分制,证书未记载成绩的,记载“合格”的按60分计算,记载“优秀”的按85分计算,证书记载内容与本规定不完全一致的,参照前述标准执行。
免修课程的学分不能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的三分之一。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作业等课程均不得免修。
免修课程不退学费。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某门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该门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前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可以申请重修。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也是毕业条件之一。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学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班主任和班委会写出符合实际的评语并以优、良、中、差记分。对评为“差”的学生以及记律处分尚未撤消的学生,不能毕业。
四 课程选修、重修
第十九条 选修课应在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程范围内,在上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选定,同一班级选的课程应统一,选定后一般不得改变。
第二十条 须重修的学生,应在开学两周内填写“重修申请表”到继续教育学院学历部办理重修手续。重修课程的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与原课程一致,重修课程的学生仍需按“第四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重修须按学分收费。
五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50%以上者;
(二)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的;
学生因病因事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可以申请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持学生证和休学申请表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按下一年级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进行学习,休学前已取得的学分有效。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二)凡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应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三)学生申请休学以申请日期为界,应当交纳当学年学费,已交纳的学费不退还,复学学年的学费不再重复收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应在退役后2年内,到学校报到申请复学,复学后继续计算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 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六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最长修读期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考试、考查旷考达5次;
(六)考试、考查作弊达3次,情节严重的;
(七)一学期内旷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学院审核同意的;
(九)其他应当退学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退学由学校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诊断患精神病等不能正常求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已学课程成绩证明按照第三十六条执行。
(三)退学学生已修课程不退学费。
第二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七 转学、转专业与转班级(教学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或转学的,由本人申请,经学历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条 转学、转专业与转班级(教学点)的办理规定: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学历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申请本市内转学,转出本校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历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上报学校批准同意,还需转入学校同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由本人申请,学历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上报学校批准同意,学校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报,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转班级(教学点)的学生,必须是同专业同年级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历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一般情况下不办理学生转班级(教学点),确有特殊原因的,需出具有关证明,并在学期末提出申请,学历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在下一个学期执行。学期中途不实施转班级(教学点)。
(五)学生转专业、转学与转班级(教学点)的手续,应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转学与转班级(教学点):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的;
(四)高考录取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应予退学的学生、已经退学的学生;
(六)无正当理由的。
八 毕业、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后,可以延期毕业,延期毕业的期限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应对其作毕业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在毕业前受严重警告(包括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还未撤消或品德评定为差的学生,不得毕业,设一年考察期。一年考察期满后,仍在延长修读期内的,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或街道)鉴定,可申请毕业证书。超过延长修读期的不得申请毕业证书,但可以申请撤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发给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习证明
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按照实际所修的学分和学习时间出具成绩证明或学习证明。
九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原《上海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6年2月版)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上海商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2019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