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分认定与转移实施办法
时间:2020-06-01
一、为了完善学分银行制度,实现成人高等教育与其他类型教育的衔接与沟通,规范课程学分认定与转移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对已经有关相关学习和考核经历的学生,经过申请和批准,可以认定一部分的继续教育课程的学分,并实现学分的转移。
三、有相关课程的学习经历,并已经取得考核结果的,可以申请课程的学分认定与转移。申请学习认定与转移的,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凡取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同层次、同课程的考试成绩,课程学分大于等于培养方案中规定学分的,可以凭相关高校教务处出具的有效成绩证明申请。
(2) 凡取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和开放教育)同层次、同课程的考试成绩,课程学分大于等于培养方案中规定学分的,可以凭相关高校继续(网络)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成绩证明申请。
(3) 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同名称课程的考试,课程学分大于等于培养方案中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可以凭各省市自考办统一出具的单科成绩合格证和成绩单申请;
(4)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和全国公共英语三级(PETS3)考试的学生,成绩达到本科学位申请要求的,可以凭有效成绩单申请。英语成绩四年内有效。
(5)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国家颁发的非学历证书,经过有关专家论证达到有关课程教学要求的,可以凭有关证书申请。
四、学生申请学分转移的,应该填写学分认定与转移申请表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向教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经教务管理人员审核通过,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六、批准学分认定与转移的课程,有明确成绩记载的按实际成绩记载,无具体成绩记载,只记载“合格”的,按及格标准(60分)记载。
七、学生通过学分认定和转移获得的学分,不得超过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一。
八、学生申请课程的学分认定与转移并获得批准的,仍需按修读该课程的标准收费。
九、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继续教育学院,自学校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上海商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2014年10月修订